定的義務等。根據當事人商定的國際融資租賃結構,出租人和承租人還可能需參與其他相關協議的談判。從國際融資的慣例來看,國際經濟協議(特別是一攬子協議)的協商通常需先就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或商業條件達成意向,然後再就共同性條款達成一致。
4。 簽署租賃協議與供應協議
根據當事人確定的國際融資租賃的結構,出租入和承租人可能需簽署一系列協議和法律檔案,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貨協議和融資租賃協議。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做法,供貨協議和融資租賃協議無論簽署順序如何,兩者均具有相關性和制約性,其中供貨協議為融資租賃協議的從屬合同,在融資租賃協議生效後,供貨協議原則上將不可變更。但在我國的“對外融資租賃協議”中,出租人往往排斥這一條款,甚至要求供貨商與承租人就租賃裝置的維修和技術服務另簽署獨立的協議。
在融資租賃的這一準備工作階段,出租人和承租人還須完成我國法律要求的進口手續申報、用匯手續申請和外債登記程式。
5。 供貨協議的履行
在國際融資租賃中,供貨協議的履行是租賃協議履行的前提。依據協議,出租人有義務開立付款信用證、組織運輸、購買運輸保險、付款贖單等。而供貨商有義務向承租人交貨並提供安裝與技術服務,承租人則負責辦理報關手續、支付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並在規定期限內對承租裝置進行驗收,向出租人出具驗收證書等。原則上,自承租人完成驗收之日起,供貨協議的履行即基本完畢,租賃協議則開始履行。
6。 租賃協議的履行
依據國際融資租賃協議,出租人在承租人驗收裝置後,應當向承租人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