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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農奴××名,連同其全部土地均已出讓與杜布羅夫斯基,議定地價三千二百盧布已如數付清,茲將委託代理人索波列夫代立賣地契約。被告之父依照委託書付清地價之日,亦即佔有所購田莊之時,並從此成為合法之業主,從此,該田莊與賣主特羅耶古洛夫以及其他人等永無干系。然則,地契究於何時何由何衙署核實經代理人索波列夫簽署交付被告之父——則安德列·杜布羅夫斯基全不知悉,因其時彼尚處於孩提時代,而其父去世之後,該地契亦未尋得。彼曾假設,17××年莊屋失火之時,該地契或者與其他檔案一同燒燬無存焉?此次失火,該村人人皆知。總之,該田莊自特羅耶古洛夫出賣之日或自索波列夫受權獲委託書之日算起,即從17××年開始,至被告之父亡故之日,即至17××年止,並進而直到如今,確係杜布羅夫斯基父子所掌管,此事四近居民皆可證明,證人共五十二名,皆具結供認,據彼等回憶,杜布羅夫斯基父子擁有上述爭訟中之田產已七十餘年矣,其間從未發生爭執,至於業主根據何種契約或法令行使其所有權,則彼等一概不知。至於前業主八品文官彼得·特羅耶古洛夫是否領有該處田產,彼等已無從記憶。杜布羅夫斯基之住宅三十年前夜間失火,亦系實情。此外,旁人估計上項爭訟中之田莊之進益,自當年算起,平均每年不少於二千盧布之譜。

為據理駁斥上述訴狀,陸軍大將基里拉·夫得洛維奇·特羅耶古洛夫於今年1月3日向本院呈遞答辯訴狀一紙,內稱:被告近衛軍中尉安德列·杜布羅夫斯基雖則提出被告之父曾委託九品文官索波列夫代買上項田莊之委託書一紙,但不惟不能出示地契,甚至不能依民法十九條及1752年1月29日法令提出該地契簽署之確切日期之任何有力證據。且依1818年5月×日法令規定,委託人既已身亡,委託書隨之自然失效。據理:

發生爭訟之田莊之所有權之歸屬:有地契者以地契為準,無地契者從速查詢旁證。

原告基里拉·特羅耶古洛夫業已出示地契,足資證實其上項田產確為其父所有,根據法律規定,理應剝奪被告杜布羅夫斯基非法之所有權,並根據繼承權判歸原告。至於被告非法佔有他人產業期間所獲之非法利益,應於查明數額之後如數償還原告云云。

××縣法院審理此案已畢,茲依據法律諸有關條款,特判決如次:

此案業經調查屬實:基里拉·彼得洛維奇·特羅耶古洛夫大將聲稱目前歸近衛軍中尉安德列·加夫裡洛維奇·杜布羅夫斯基所佔的爭訟中之田莊,坐落吉斯琴涅夫卡村,據最近第七次人口調查共計男性農奴××名,連同土地及各項農業用地,本為其產業,並呈示原本地契,足資證明確為其父——原為總督府秘書後晉升為八品文官——於17××年從貴族出身之文書法傑伊·斯庇琴手中購得,此地契明文記載,買主特羅耶古洛夫於同年於××地方法院已將該田莊轉移過戶,獲得所有權,雖則,被告安德列·杜布羅夫斯基曾出示原告之父給九品文官索波列夫之委託書一紙,委託後者與被告之父籤立地契,以為反證,然則,此件委託書不惟不能視為不動產買契,按××法令,甚至臨時佔有亦屬違法,況且此項委託書因其委託人死亡,已根本失效。再則被告杜布羅夫斯基自本案起訴之日,即18××年×月×日起,迄未能提出任何有力證據,足以證明何時何地依據該委託書簽定地契。故本院認定上項田莊計農奴××名連同土地及各項農業用地一如現狀,根據地契實乃特羅耶古洛夫大將之產業。茲判決如次:剝奪近衛軍中尉杜布羅夫斯基之所有權,特准特羅耶古洛夫大人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繼承法,確認其所有權,於××地方法院備案。至於特羅耶古洛夫大將呈請本院向近衛軍中尉杜布羅夫斯基追償非法佔有上項田莊歷年所得利益一節,茲據老居民證實,該田莊確係杜布羅夫斯基父子多年來和平佔有,特羅耶古洛夫大人亦長期未曾對此提出訴訟,茲根據法律規定:

凡在他人土地上耕種或圍築莊院,一經起訴在案,且查獲真憑實據者,則被佔之土地及其上所生長之穀物或圍築之莊院連同其一切建築一概判歸原主。

依此,則原告特羅耶古洛夫大將呈請本院向杜布羅夫斯基中尉追償歷年之收益一節應予以駁回,蓋因判歸原告者已屬田莊全部,並無任何保留,倘於執法轉移過戶之際,發現果有財產匿藏,而原告特羅耶古洛夫果有合法與確鑿之證據,應准予另行起訴。本判決依法遵循訴訟程式應向原告與被告預先宣讀,茲特經警察局傳訊兩造至本院當面聽取宣判並簽字,以示服判或不服判。

出席本院兩造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