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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在市場疲軟時、人們可能成為受害者,但在任何情況下,我想人們都傾向於相信有些人成功,有些人失敗,有些人有責任。

“我認為投機公司就是人們所認為的那種,他們以最快的速度聚積財富,他們大膽地從事投機,直到最近達到10億美元。索羅斯,羅伯特松、考普曼,約翰斯等便是今天所常常談論的這種人。”

第三節 廬山面目

怎樣才能順利地成為他們的一員?怎樣才能輕鬆地加入投資公司?

實際上,一點也不容易。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說,那不是十分明智的。因為加入投資公司要冒極大的風險,還要有大筆的錢。

假定一名富翁可能願意去承擔風險。美國證券交易會規定美國投機公司要麼擁有價值1百萬美元的財富,要麼至少連續兩年年收入20萬美元,而新成立的投機公司至少為30萬美元。索羅斯的量子集團沒有加入的最低資金的規定,但你也必須交付一大筆保險金才能加入。

有一種說法正在流行,認為投機合夥集團全無限制,這是不正確的。美國證券交易會在1934年法案中規定:超過1億美元的投機集團要向有關機構提交材料,所有投機集團經理必須受反欺騙法案約束。投機集團可以避免象投資公司那樣被調查,但合夥者限制在l00個以內,並且要提供私下交易的物品名單。

索羅斯集團與美國投機集團之間的最大區別是在稅收方面。索羅斯集團的股票持有者只要大多數不是美國公民則不必交納資本所得稅。在有些情況下,美國公民可以投資於索羅斯集團,但他們不會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但是,由於投機集團風險巨大,大多數集團禁止或至少不鼓勵美國人對他們的公司進行投資。

索羅斯,自1961年起就成為一名美國公民,但他規定自己不能在他的集團內投資,雖然他有資格。大多索羅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