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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一十一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第一百一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條 至第六十三條 有關不得擔任董事、經理的規定以及董事、經理義務、責任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第一百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