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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木,孰能無情。但我知道,我們作為執法人員,若總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徇私枉法,那還要法律幹什麼,那哪裡還有施法的公正,哪裡還有天理?

我時常對我的親朋好友說,你們要好自為之,潔身自好。千萬不要帶著僥倖的心理去犯法,更不要認為執法機關裡有我這層關係就膽大妄為,其實,一旦犯事,誰也救不了你們的。

在法律面前,無論是誰,毫無依據的說情我是從不給面子的。

我有一位同級領導的朋友犯了事,他跟我打招呼,說出點錢不要批捕算了。我說被害人的錢固然要賠,但批捕與否還要看案情。他就立即叫他那朋友的家人交了錢。後來,我考慮到嫌疑人雖然賠了錢,但其行為太惡劣,還是將其批捕了。當然因為這件事,我又得罪了一位領導。

得罪一個君子,後果不會太大,但得罪了一個小人,那是必然要吃苦果的,只是遲早的事。這老早就在我身上應驗了。

我也是人,我不是不想給面子,只是我堅持原則,堅持司法公正的性格堅決不允許我那樣去做。

不過,由於我正直,還是有許多人願意跟我交朋友。我也樂意與人交往交流。不過,我一旦發現某個朋友為人不正,我會立即主動疏遠他。這種人,我是堅決不能與之為伍的。

談起“人情案”時,人們總是氣憤之中略帶同情,惱怒之中略帶無奈,也許是因為有人將它歸之於國人的“重禮儀”、“愛面子”、“講人情”的“傳統文化”之列。因為是所謂“人之常情”,使許多人批判它時也顯得“底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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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節: 清醒一 記住仕途的六道關卡(11)

所以,很多腐敗分子在追悔墮落原因時,往往主動選擇“人情”這一條,有的乾脆就說“都是人情惹的禍”。

人情有各種各樣,如親情、鄉情、戀情、同事情……種類之多,實難窮盡。

所謂“人情案”,是指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因為“人情”導致該抓的不抓、該立案的不立,該審的不審、該判的不判,或該重判的輕判、該輕判的重判……因此,從本質上說,凡“人情案”之行為人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也就是說,此類案件一旦敗露,輕者會丟權、丟位,重者則會受到刑法懲罰。

從這一意義上說,司法人員在承辦這類案件時,是要冒一定“風險”的。但在辦案中並不是所有的“人情”都會起“作用”,它一定要滿足以下諸多條件中的一種。

一是與血緣有關的“親情”。這類“人情”很厲害,天長日久相處,感情特別深,再加上榮辱之類的利害關係又是共同的,所以這類“人情”的影響特別大。為什麼包公大義滅親刀鍘侄子包勉的故事為歷代傳頌?原因之一就是能這樣做的領導不是很多。

二是欠了人家的“賬”不得不還的報恩之類的“人情”。譬如,過去在自己“危難”之際幫了自己的人;在自己發展的“關鍵”時期“拉”了自己一把的領導,如此等等,如今人家有“難”,不幫豈能說得過去。

三是具有“利害關係”的“威脅性人情”。譬如,頂頭上司打來電話、寫來字條,說是你看著辦吧,然而自己的升遷、發展全都掌握在他手中,不照做的話,說不定到了某個“關鍵環節”就卡你一下;再如,自己的“秘密”被他人掌握,如今傳來口信,要你利用手中之權“方便”一下,你怎麼辦,估計到最後只能“狠狠心、咬咬牙”,幫他“辦”了。

我認為,以上三種“人情案”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情案”,除此之外的所謂“人情案”都只是一個幌子,其電話、條子、口信之類的“人情”都是以某種“承諾”為“背景”的,而且,只有當“當事人”權衡到自己的“獲利”要大大高於自己可能存在的“風險”時,才敢於去辦。這是當今所謂“人情案”的主要特徵,它是為個人的“功利性”決定的。

那麼,為什麼“人情案”大多發生在老同事、老同學、老戰友這樣的人身上呢?說穿了,就是因為彼此“瞭解”,“可信度”大,“保密性”強,“安全係數”高……一個商人若與貪婪的領導之間一點“情”都沒有,就去送錢送東西,那麼再貪婪的領導也會將他打回來,或者將禮品交公以示廉潔。所謂“拉關係”、“找關係”,從本質上說就是要找到與當權者有“人情”的人。因此,“人情案”並不複雜,其實許多此類事件的背後就隱藏著“行賄受賄案”。

“作為一名領導幹部,要想辦法突破人情關的圍攻,不然肯定會出問題。”這是陝西省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