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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章 大冶鐵礦

就在這一天的下午,因為一個意外,使得中華帝國和日本帝國之間的和平談判,徹底的破裂了。而這個意外,也成為了這一次戰爭的導火索。

鄂省,大冶鐵礦。這裡,原本是屬於中國的礦山,但是,現在卻倍日本人透過卑鄙無恥的手段給奪走了。日本國內的鋼鐵企業生產所需要的鐵礦石,很多都來自於大冶鐵礦。

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一直想侵略中國,掠奪中國的資源。它掠奪中國鐵礦資源就是從大冶鐵礦開始的。1896年,日本田維四郎侯爵,在九州福岡縣設立八幡制鐵所(即日本製鐵所)。所址面臨海灣,交通便利,有豐富的築豐煤礦,但沒有鐵礦資源,無法發展鋼鐵工業<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沒有鋼鐵,它就不能成為世界強國。

當時,中國的漢陽鐵廠已經投產三年,因開採煤礦失敗,無煤煉焦,不得不向國外購買焦炭,而國外焦炭價格高昂,企業不僅不能盈利,反而虧損。日本朝野得知作為漢陽鐵廠原料基地的大冶鐵礦,鐵礦資源豐富,可與歐美各國大鐵礦相媲美,開採一百年而不衰。如果能控制大冶鐵礦,用大冶鐵礦的鐵礦石來發展日本的鋼鐵工業,則是一件大好事。漢陽鐵廠無煤焦冶煉,則是一個進入大冶鐵礦的機會。

1898年,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遊歷北京後,專程到湖北拜見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用日本的煤焦換中國大冶鐵礦的鐵礦石。當時萍鄉煤礦剛開工籌建,短期內不可能生產出大量的煤來煉焦。張之洞便向盛宣懷建議(此時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已交盛宣懷招商承辦),可以用大冶鐵礦的鐵礦石換取日本的焦炭。

1899年2月17日,盛宣懷與日本製鐵所長官和田簽訂了《煤焦鐵礦互售合同》。合同規定:日本製鐵所向大冶鐵礦購買鐵礦石,第一年為5萬噸,第二年以後數目,於本年三月議院議準後訂定;漢陽鐵廠購日本煤焦每年至少三、四萬噸,價格面議;鐵礦附近產鐵山場,除漢陽鐵廠自用外,如有別項銷路,必須先供日本5萬噸,如日本要加買礦石,必須照辦。還規定大冶鐵礦不得將鐵礦石賣與中國地方另設洋人股份之鐵廠,日本製鐵所要委派委員二、三名常駐大冶石灰窯、鐵山兩地。

1900年,日本根據合同,派西澤公雄為大冶鐵礦監督,在石灰窯江邊建西式房屋兩棟作為辦公處。派駐石灰窯的日本人,除西澤公雄外,還有松尾茂條、加滕直三、石板益太郎、小野雄尾、松平卯三郎、浦瓞、弗楞克麟,遠遠超過合同規定的人數。日本從此開始實施對大冶鐵礦的控制。

盛宣懷在1896年從張之洞手中接辦漢冶廠礦後,因經營不善,半年便虧損白銀20餘萬兩,三年虧損白銀180餘萬兩。為解決困境,他一是開辦萍鄉煤礦,二是改造擴建漢陽鐵廠(拆除漢陽鐵廠的貝塞麥鍊鋼爐,易以馬丁爐,添建高爐等),需要大批資金,準備向德國借款(甲午戰爭後,清政府國庫空虛,無錢支援鐵廠)。日本獲得這一訊息後,便以低息貸款為誘餌,引誘盛宣懷,盛宣懷便向日本提出借款要求。

在進行借款談判時,日本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給日本駐上海總領事小田切發出密函,指出日本“對大冶鐵礦方針,在於使其與我制鐵所關係更加鞏固,而為永久性者;同時,又須防止該鐵礦落於其他外國人之手……因此,借款期限亦當以儘可能長期為得策,故特定為三十年。又因大冶鐵礦本身不能歸外國人所有,固不待說,即事業之經營,也要防止落於外國人之手……因此,希望明確約定:鐵礦之外,其附屬鐵道、建築物及機器等一切物件必須作為借款抵押,並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將上述抵押品出讓或抵押與他國政府和私人。同時,還必須要求對方允諾僱用我國技師。”在談判中,盛宣懷因要錢改造擴建鐵廠,對日本提出的條件大都接受了。只是對聘請日本技師提出了異議,日方解釋說,日本技師歸他節制,他也就同意了。他當時並不知道日本人的奸計。

1904年1月5日,盛宣懷與日本製鐵所代表、日駐東方總領事小田切及日本興業銀行理事井上辰九郎簽訂了《大冶購運礦石預借礦價正合同》及三個附件。合同規定:大冶礦局訂借日本興業銀行日本金300萬元,以三十年為期,年息六厘;大冶鐵礦現有及將來接展之運礦鐵路、礦山吊車、車輛、房屋、修理機器廠為借款擔保;以礦石價償還本息,不得還現款;頭等礦石每噸3日元,二等礦石每噸2.2日元,礦價10年商定一次。此合同簽訂後,日本便全面控制了大冶鐵礦,大冶鐵礦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