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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臨財無貪意,處世不損人利己,為上無橫徵暴斂,皆可予信矣。以是知綦貧得與富室結親,養子而獲招財投生,俱非偶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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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秦麗娟

儀徵諸生茅大受,以歲試揚州,與江都生秦德元相識。財醜分齊,遂成莫逆。杯酒之間,因而一諾成姻,蓋茅之子、秦之女也。嗣茅室式微,秦欲退婚,其妻不平,日相詬誶。秦終以無婚帖為辭。茅知之,訟秦。聽訟者亦以茅為無據,不得直,氣憤而卒。

初,茅與秦結親後,嘗攜子瑜赴郡,館於秦室。時兩小無猜,乳母或戲之曰:“茅相公要媳婦否?”瑜曰:“要。”曰:“若汝麗姊,好否?”曰:“好。但恐姊之嫌吾。”麗曰:“不嫌。”麗娟漸長,家人猶述是言以為戲。女聞之,羞甚,家人始相戒不言。茲女聞父悔婚,恆飲泣不食。母慰之曰:“勿悲,汝父之昏命,吾終不依從。”瑜年已十六,欲上控無資,不得已,思往岳家詬辱以洩忿。至,則秦適出門未歸。母見之,急呼女見茅郎。女來,約入室而母去,並囑家人勿前。信宿,厚贈而行。秦歸,雲已以女許於某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