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電熬了兩個通宵的《婚姻法》草稿被陳克改的面目全非,然後被髮回徐電這裡,要求他重新修改。陳克的原話很簡單,“《婚姻法》的基礎首先是男女平等,既然是平等,你就既不要傾向男性的利益,也不要傾向女性的利益。也不要強調政府在婚姻事物裡頭的主導作用。法理、法意、法度。這三者裡頭的法理,也就是立法的理論基礎是不用直接說出來的。解釋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不是你司法部門的工作。”
對此,徐電的臉色很是難看。這位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內心裡頭根本就是把這部法律當作自己創造和指導的金科玉律了。被陳克這麼一通解釋,又仔細看了陳克的修改批示,徐電真正的明白了一件事,陳克以前所說的“講政治”到底是什麼意思。
修改的稿件裡頭有著本該讓法律信徒徐電感到興奮的完善。婚姻的法律基礎,婚姻的責任與義務,終止婚姻的方法。特殊婚姻,例如軍婚的特別條例。陳克沒有受過法律專業的培訓,也寫不出那些無懈可擊的條文,但是陳克作為一個革命家,把婚姻這件事情從頭到尾的描述了一番。而且是一種政治為綱的方式。
這部婚姻法強調的無外乎兩件事,男女平等,國家保護合法婚姻。雖然這樣的法律並非不合理,但是徐電怎麼都感覺不對頭。在他看來,法律是要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而不是用來挑起政治上的鬥爭的手段。如果這樣的話,法律的尊嚴何在?
第二次修改可以說相當成功,陳克的指導並非不合理。即便徐電再有意見,他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在陳克表示首肯,而且要在當天晚上的黨會上討論這份法律文稿之後。徐電有些吞吞吐吐的表態了,“陳主席,我希望根據地能夠先進性政治運動,然後再製定相關的法律。”
“為什麼?”陳克不太理解徐電的想法。
徐電堅定的回答了陳克的提問,“法律是準繩,而不是鬥爭工具。如果我們把推行法律當成了政治工作來抓,這法律就成了一個政治檔案。這就完全不是法律的本來意義了。”
“徐電同志,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本來就是政治的一部分,你那種超越了政治的法律根本行不通。政治決定製度,制度需要法律來劃定標準。歸根結底,法律都是為了政治服務的。”
“那麼如果政治要干涉法律呢?”徐電還是沒有想通。
“舉個例子。”陳克不太理解徐電到底堅持什麼。
“如果有人犯了罪,那麼誰來審判這個人?”徐電問。
“法院。”
“如果黨要求放過此人呢?”徐電繼續追問。
看著徐電那充滿期待的神色,陳克突然有些感動了。一個人如果有著自己的堅定信仰,而且不遺餘力的推動這種信仰的實踐,很多時候會給人一種感動。陳克的感覺彷彿回到了以前在論壇對噴的日子,那時候大家把釋永信這種佛教ceo稱為“佛賊”,同時又把堅守佛教傳統的苦行僧稱之為“邪教徒”一樣。
政治必須領導一切,操縱一切。這是陳克的理念。可他無論如何都說不出法律必須讓步於政治這種話。如果有人違背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非政治類的法律,無論是誰,陳克都可以保證,黨是絕對不會放過這種人的。但是,陳克也絕對不能說出法律超脫了政治的控制,成為獨立一極的說法。
徐電這種單純的青年現在還無法理解,或者說徐電堅信,法律是一個絕對的存在。而且必須是絕對的存在。姑且不說以後徐電會不會成為依靠司法去影響政治的那類人。但是陳克是絕對不會允許任何制度凌駕政治之上。政治本身才是應該是絕對的,是所有社會制度的根本。法律或許可以妥協,但是政治絕對不行。
思前想後,陳克終於開口了,“徐電同志,我想問你,你首先是一個人民黨黨員,還是首先是一個法律工作者?”
“這”徐電一時回答不出。或者說,他本人還不能理解陳克想說的話。
“人民革命的綱領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是,這是人民革命的法律概念。而不是法律要求人民革命這麼幹。”
徐電幾乎被陳克的這番話給激怒了,儘管面對陳克這個在根據地裡頭幾乎是至高無上的存在,徐電依舊不能被這種想法說服。“陳主席,這不對。法律是準繩,是道德綱領,是道德底線。法律不能屈從其他的影響。”
“那麼徐電同志,我也必須告訴你一個事實,在法律出現之前,政治就已經存在了。是政治需要法律,所以才創造了法律。並非是法律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