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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部分

林海當初在討論十年綱要時表現出的擔心靈驗了。要不是林海的建議起到了一部分作用,現在的情況還要嚴重。

所以中央這段時間不斷的向林海發來諮詢,最後乾脆派來了那架伊爾18專機,把林海接到了北京與L副主席和嚴明整整談了大半天,又用專機把他送回了萬陽。這也花去了林海不少的時間。

雖然有市委辦公室直接為林海服務,連省委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邊為翰也帶著全部屬下為林海分擔了一些事情,但帶有前世記憶的林海為了給改革爭取時間和讓改革少走彎路,很多事還是不得已來親力而為之。

比如,關於企業擴大經營自主權和實行了黨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有關的條例幾易其稿林海都覺得不滿意,最後只得自己親自動手寫了一個詳盡的提綱,實際與成文也差不了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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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為了保證這些條例的落實,林海又連續做了三場題為“新時期黨委工作的觀念轉變”、“怎樣在黨委集體領導下放手開展行政工作”、“職工代表大會是三位一體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報告。

這幾個報告當然又再次的被大肆宣傳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又再度派人前來萬陽市搞調查。帶隊的中組部的一位副部長道:“林顧問,我今年準備再來五次,你看夠不夠了。”

還有一些事直接涉及到了法律規定。比如憲法規定: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市街道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

所以,萬陽市制定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時,在涉及到個體工商戶僱請幫工這一行為,是否屬於是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這一問題上便卡了殼。

林海找了河大的教授們,在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也提出了另一個問題,“如果個體經營者僱請運輸公司的汽車為其拖運貨物,屬於什麼性質?”

幾個教授講師研究了好幾天後給了林海一個通俗的解答:

請國營的運輸公司拖運貨物與僱請幫工,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勞動者的依附體不同。如果被僱請的幫工能持有某個經濟或社會組織的委派證明,所獲報酬適當,並且屬於為委派方代收,雙方簽署一定的責任保障協議,這個問題就可迎刃而解了。

至於可以僱請幾個?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那都不涉及事情的本質問題。

這樣,萬陽市很快就從待崗幹部中抽人成立了一個“勞動者服務辦公室”。規定個體工商戶僱請幫工時必須到勞動者服務辦公室登記,三方履行一定的手續和按月繳納勞動者保障基金,勞動關係就可獲得正式承認。

這一下,連勞動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雛形都有了。

許宏濱背地裡對人道:“林海這傢伙,連憲法有規定的事情都可以搞變通,而且還搞得堂堂正正、依據充足。要論膽子大腦筋活,林海當屬第一。”

有了政策後還得有人敢幹才行。萬陽市允許個體工商戶從事合法經營以後,到工商戶管理處來問的人多、一旁觀望的人多,但真正行動起來的卻很少。倒不是因為資金問題,有多少錢半多大事,何況這時的人並沒有發大財的想法,只是想多謀一條生路。有意想從事個體經營的,大部分都是原來所為被社會所歧視或不容的那部分人。如長期在街道工廠拿著低微工資的那些成分不好的、有歷史問題的、或者是勞改釋放人員等等。而恰恰又是這些人最怕政策的反覆多變。

林海找到了市商業局長羅以茂道:“你帶個頭,以你親戚的名字在萬陽市開十家二十家滷肉店或者是流動小車,統一一個牌子,資金由我來出。另外再給我找幾個好一點的地段,找幾個會做飯的人來,我叫人來開飯館。”

林海又把屬於自己或宋漢傑旗下的那些科級一直到廳局級的幹部招攏在了一起道:“我出百分之五十一的錢,另外大家也拿出一些錢來投資開飯館,不要小看了這些飯館,將來發展起來規模都不會小。得到的收入可以保證你們不願意冒險去當貪官。賺了都是你們的。如賠本了由我全部來承擔,把利息都給你們算上。”

具有點石成金聲譽的林海,明擺著是給大家送財路,又沒有任何的經濟風險,眾人哪能不幹?就是去找親戚朋友借錢也不能薄了林海的好意和錯過了這個機會。

於是由一位處長牽頭,幾天之內便把大概所需的資金都籌集好了。至於辦手續等方面的問題,在這些各部門的實權派眼裡根本就不算個事,何況還是自己給自己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