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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

自我意識還沒有外化它的純粹自我,從而賦予國家權力以精神,而僅僅以它'自己'的存在使國家權力取得生命;它為國家權力所犧牲的只是它的特定存在而不是它的自在存在。——這樣的自我意識,其價值在於它符合於本質,它之被承認則是由於它的自在存在的緣故。

別的'自我意識'發現在它那裡活動著的是它們的本質而不是它們的自為存在,——它們發現在它那裡完成的是它們的思維或純粹意識,而不是它們的個體性。因此,這種自我意識是在它們的思想裡有效準和享有榮譽。這樣的自我意識是高傲的封臣,臣屬的活動總是為了國家權力的利益,但國家權力不是君主個人的意志,而是本質性的意志,而且臣屬的重要,也只在於他這樣取得的榮譽之中,即是說,只在於他按照本質表達了普遍意見,而不在於他以感恩之情表達了個體性,因為他並沒幫助個體性'君主',使之成為自為存在。國家權力的個人意志此時還沒有形成起來,假如說這種自我意識同個人意志是有關聯的,那麼他的語言畢竟具有建議的性質,是他為了普遍利益而提出來的建議因此國家權力對於建議還處於無意志狀態,在各種不同的有關普遍福利的意見中還不能起裁決的作用。

它還不是政府(Regie-rung),因而真正說來還不是真實的國家權力。——自為存在、那還沒作為意志被犧牲掉的意志,乃是各社會階層內在的懷有二心的精神,這種精神儘管口頭上侈談什麼普遍福利,骨子裡卻保留著它自己的特殊利益,並且傾向於把侈談普遍福利的語言當作追求普遍福利的行動的代替品。在服務中特定存在總要有所犧牲,有時甚至犧牲生命,所以服務中的犧牲誠然是非常徹底的;但在經常的死亡危險中得以倖存下來的殘餘,仍是一定的特定存在,因而仍是一種特殊的自為存在,而這種死裡餘生的自為存在就使那為普遍福利提出的建議具有模稜兩可令人懷疑的性質,並且事實上它總是在國家權力之外還保留著它自己的意見和特殊的利益。因此,它同國家權力還不是一致的,它還不免於卑賤意識的規定,經常處於蹶起反叛的狀態中。

自為存在必須予以揚棄的這種矛盾,是這樣一種形式矛盾:自為存在與國家權力的普遍性互不一致,彼此對立。可是這一形式的矛盾同時又表現為另一形式的矛盾,即,特定存在在死亡中所完成的那種外化,本身乃是一種存在著的外化,並不返回於意識的外化,——因為,意識並不是得免於外化的、自在而自為的東西,它毋寧是在過渡為它的不可協調的對立面。因此自為存在的真正犧牲固然就象犧牲生命那樣徹底,但是在這一外化中它又保持其自身;它因這種外化而現實地成為它自在地本來就是的那種東西,成為它的自身與它的反面彼此同一的統一體。由於隱蔽的內在的精神、本質的自我'或自我意識'顯現出來並且自身異化了,於是國家權力也就同時上升為它自己的自我'或主體'了;假如沒有這種自身異化,則榮譽的事蹟,高貴意識的行動,以及根據它的見解所作的建議,都會繼續是用意不清的東西,骨子裡都還含有特殊意圖和個人私心。

'Ⅱ.語言是異化或教化的現實'

不過這種異化只發生於語言中,而在這裡出現的語言,具有它獨特的意義。——在倫理世界裡語言表示著規律和命令,在現實世界裡它只表現為建議,在這兩種世界裡語言以本質為內容,而語言本身則是本質的形式。但現在,語言卻以它自己這個形式為內容,並且作為語言而有效準;實現那必須予以實現的東西,其所依靠的力量就在於說話,在於說話本身。

因為語言是純粹自我本身的特定存在;在語言中自我意識的自為存在著的個別性作為個別性才獲得特定存在,這樣,這種個體性才是為他的存在。我(Ich),作為這樣的純粹的我,除了在語言中以外,就不是存在在那裡的東西;在任何其他的表現中,它都沉淪為這樣一種現實、具有這樣一種形態:即,它可以重新從其中倒退出來;它曾從它的行動中倒退出來,也曾從它的面相學的表現中倒退出來,以返回於其自身,使這樣不完全的特定存在只落得是一種它在其中既是太多又是太少的無靈魂的東西。但語言則包含著純粹的我,只有語言表述著我、表述著我自身。自我的這種特定存在,作為特定存在,是一種本身具有我的真實本性的物件性。自我既是這個特殊的我,但同時又是普遍的我;它的顯現,既直接是特殊的我的外化和消逝,同時又因此是普遍的我的保持和持存。我,它既然表述它自己,它就是作為我而被聽到、被領會了的;它是一種傳染,透過這種傳染它就直接過渡到與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