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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社會發展保持良性的互動關係,但這並不等於我們已經解決了中國政治發展中的所有問題。從整體上講,我們目前還是透過既有的制度、組織和價值資源的開發來保證政治有效作用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然而,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更深入、更全面,其提出的政治發展要求也必然會更深刻、更徹底。這種挑戰遲早要來。這就要求中國的政治發展在保持政治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效性的過程中,也還應該從政治發展的自身邏輯出發,思考和部署中國政治發展的任務、目標與程序,這其中必然涉及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一系列核心問題。有些問題可以用水到渠成的辦法來解決,而有些問題則必須有觀念、體制和機制的突破。政治生活的主體是個人、生活與國家。政治的有效發展,不僅要有效滿足國家與社會發展的需求,而且也要滿足個體發展,即人的全面發展的有效需求。可以預見,隨著人與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政治建設與發展必然要更多地從人的發展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劃和部署,這就要求有更為全面、深入的*化發展程序。中國實行的是人民*,其本質就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做主的權利要求必要會對中國的*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雖然有效,但其所面臨的*化程序依然任重道遠。

林尚立,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中國轉型期腐敗和反腐敗問題(1)

中國轉型期*和反*問題

何 增 科

中國轉型期*狀況透視

*的定義儘管眾說紛紜,但國內外學術界比較普遍接受的*定義是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這一定義通俗地說就是以權謀私。根據這一定義,*行為的構成要素有五個:一是*行為的主體,通常是公職人員;二是*行為的動機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三是*行為的手段,通常是憑藉機構或職務上的便利;四是*行為的方式,通常是非規範地運用或濫用公共權力;五是*行為的後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目前被中國有關部門歸入消極*現象範疇的現象包括四大類:(1)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特別是其中的經濟犯罪;(2)部門和行業性以權謀私的各種“不正之風”;(3)利用公款進行的奢侈性消費和揮霍浪費的不正之風;(4)黨員幹部腐化墮落、道德敗壞行為等。將*行為區分為*犯罪行為和一般性質的不正之風是消極*範疇的一大特色,同時被歸入這一範疇中的種種腐化墮落道德敗壞行為如不涉及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則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現象。中國在體制轉換過程中,其上述*行為與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具體來說,中國轉型期*行為的主體既包括公職人員個人,同時也包括公職人員所在單位甚至部門或行業,所謂單位犯罪、部門或行業性以權謀私的不正之風等就反映了*行為主體的集團化特徵;*行為的動機或目的,既包括個人利益或小集團利益,也包括單位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等區域性利益,所謂公賄、單位犯罪、“跑部錢進”等行為追逐的就是這種超越純粹意義上個人利益的區域性利益;*行為的手段,既包括利用擔任公共職位的職務上的便利,同時也包括支配公共資源的職務便利以及利用職能部門的機構性權力的便利,來追求私人利益;*行為的方式,既包括違反法律或黨紀政紀而濫用公共權力牟取私利的行為,更包括大量在合法外衣下以權謀私的行為,後者違反的是公認的道德規範,所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公款消費等行為就是這種合法不合理的行為;*行為的後果,作為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國家,*行為侵害的主要物件是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公有財產,其次才是公民的私人產權和其他權利,此外,所謂的不正之風比*犯罪危害更大,因為它以法定的機構性權力和資源為後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強制性力量,糾正起來難度特別大。(見表1,略)

轉型期政治*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而劃分為不同的型別,我們將根據這些不同的標準多角度地透視*行為的各種不同型別。(1)根據*行為主體的性質和數量,可以將*區分為個體*和群體*,後者是指某個或某些單位的公職人員大規模地或集體性地從事*活動,諸如“窩案”、“串案”、單位犯罪、部門或行業性以權謀私行為等就屬於群體*的範疇。(2)根據*行為主體的層級分佈狀況,可以將政治*區分為高層*(省部級以上官員)、中層*(縣處級以上)和基層*或低層*。(3)根據*行為發生的領域或部門,可以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