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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分 尾十五半強 婁三太立秋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強 胃九太弱處暑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鬥十少 畢三太白露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鬥二十一強 參五少強秋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強寒露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強霜降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虛六太 星三太立冬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強 張十五太強小雪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強 翼十五太大雪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強 軫十五少強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余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於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大餘之餘為朔小余。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余,並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以朔小余減日法,餘為朔虛分。以歷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木:合終歲數,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餘,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數,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余,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鬥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