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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部分

“這個自然,對於閣下的信譽,我是堅信不疑的。”胡雪巖聽到米爾林同意,心中暗喜,急忙道,“不過我們應該規定一個談判的限期,同時我也有一個要求,即在談判沒有結果以前,閣下須當保守秘密。”

“那是彼此都應該接受的約束。至於限期,很難規定,因為細節的商談,往往需要長時間的磋商。”

“那我們現在就來談細節好了。”

這等於已確定米爾林是作了借款的承諾,連陳國華都笑逐顏開。

一番口舌之後,雙方基本達成了協議。訂成草約、寫下了筆錄,決無翻悔。商定的辦法與條件如下:

第一、借款總數為關平銀300萬兩,共分兩筆,首筆為120萬兩,由滙豐銀行組成財團承貸。

第二、月息十厘,付款先扣。

第三、由胡雪巖、陳國華介紹華商向滙豐銀行存款,月息明盤四厘、暗盤六厘。

第四、各海關每月有常數收入,各稅務司多為洋人,因此,借款筆據,應由各海關出印票,並由各省督撫加印,到期向各海關兌取。

第五、自本年七月起,每月拔本20萬兩,半年清償。

這五條辦法中,第三條是洋商與胡雪巖、陳國華合得的好處,明盤四厘、暗盤六厘,即是中間人得二厘的佣金,這也就是說,洋商向中國人借了錢,轉借與中國官場,四厘入、十釐出,所得六厘好處,各半均分。

至於印票必出自海關,是米爾林堅決的主張。因為他雖相信胡雪巖與左宗棠,卻不相信有關各省的督撫,之前的兩筆借款,便有類似事件發生,後胡雪巖報於左宗棠,一一得以解決,但那一次中國官員的辦事效率和信譽給米爾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米爾林害怕到時候印票如同廢紙,又需費事交涉,而海關由洋人擔任稅務司,一經承諾,便不會不守信用了。

這在胡雪巖是個難題,但胡雪巖也想出了辦法,就是由左宗棠奏明朝廷,每月由各省藩司負責將應解西征協餉解交本省海關歸墊。協餉各省都有海關,象每月閩粵兩海關各代借24萬,浙海關代借42萬兩,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