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署後沒多長時間,企業就開始有法律糾紛,官司便打起來了,結果官司是越打越多,有時有好幾件官司同時交叉進行,一年粗算下來,企業打了幾十場官司,有輸有贏,費用反而上升了。
評論:從管理考核的角度看,可以把簽約的律師事務所看做企業的一個部門,企業的付費就是對律師事務所考核後發的薪酬,律師事務所收的費用就是他們工作的報酬,企業的付費方式就是考核方法。律師事務所如何為企業工作服務則主要由簽訂的合同條款,即付費方式決定:按年收費,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就是安排一年365天的工作進度;按官司件數收費,律師事務所只能不斷找官司打,官司也就自然產生了。所以說,這社會上的許多事情是需要時才發生的。同理,考核企業員工也是如此,企業怎麼考核獎勵,員工就怎麼幹,企業考核獎勵的條款就是指揮員工工作的指揮棒。因此,作為企業老闆、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在考核獎勵員工時應深思熟慮,慎重行事。
一次,筆者與幾位企業界搞管理的朋友吃飯,席間一位姓張的朋友向一位企業老闆姚總推薦人才。姓張的朋友說:他認識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