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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29【29薩評:這裡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形式上荷蘭的政治比日本更接近專制,但是事實上正相反。日本的制度中專制的一面由於其文化而得到充分發育,荷蘭則沒有那樣的土壤。】荷蘭的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對女王負責。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組織都可以自由地創辦學校,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是沿襲了法國的模式。在荷蘭,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的開發事業等都是整個地方政府的責任,而不僅僅只是由政治選舉所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和西歐各國政府之間的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職能。過去的經歷使日本人養成了“服從”的習慣,並且這種習慣已經固化於他們的道德體系和禮儀當中。只要那些“閣下”們身居其位,他們的等級特權就會受到人們的尊重。這並不是因為人們贊同他們的政策,而是因為在日本最大的錯誤就是破壞等級特權的界限。在政策的高層,“公眾輿論”是沒有什麼作用的。政府只是要求“公眾的支援”。30【30薩評:所以,在日本,戰前的國家、戰後的公司,個人永遠是整個機器的一個零件,而不是機器的主人。這種觀念為日本國家所要求,也為大多數日本人所接受,美國人就無法理解了。】當中央政府越俎代庖來影響地方事務時,它們的裁決也會獲得尊重。對內實施管理的政府,在美國人眼裡通常是不必要的麻煩;而在日本人眼裡則不然,他們認為國家幾乎是至善至美的。

另外,日本政府在承認國民意志的“各得其所”時也非常謹慎。在合法的公眾裁決領域,即使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還是懇求民眾,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支援,這種說法絕對不誇張。日本農業發展官員在改良舊式農耕法時,同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他們並沒有使用行政權力來硬性推廣。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人進行多次深入的交流,並聽從他們的決定。地方事務需要當地的解決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給予適當的權利,但同時把這個權利限制在適當的範圍之內。與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因而“上級”們會有較大的行動自由,31【31薩評:同時具有更多的特權。】但同時他們又必須注意自己的權利範圍。日本人的座右銘是“各得其所、各安其位”。

與政治制度相比,明治政府在宗教領域卻制定了許多古怪的制度。然而,它們正是實踐了日本人的那條格言。一個國家往往把宗教信仰置於自己的管轄之下,將其視為民族統一與優越性的象徵,而對於其他信仰,則給予個人更多的自由。在日本,受到國家管理的宗教就是神道教。32【32薩評:神道教是日本獨有的宗教,核心為信奉天照大神,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子孫,每個人如果對國家和天皇恪守本分方面有突出貢獻也會成神。其神物為一鏡一劍。按照某些研究人士的看法,神道教很可能是中國秦代方士徐福(日本有看法認為徐福即日本開國的神武天皇)率軍東渡征服日本以後,在當地原始多神教的基礎上建立的宗教,目的在於鞏固自己和子孫的統治。由於日本歷代天皇陵包括神武天皇陵禁止考古發掘,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證實。】就如同美國人對國旗特殊的崇敬之情一樣,由於神道教與民族象徵的特殊聯絡,它在日本也受到了人們特殊的尊敬。因此,日本政府說神道教不是宗教。這樣,就像美國政府要求凡是美國人都必須對星條旗敬禮一樣,日本政府就可以要求全體國民都信奉神道教,但他們卻並不認為違反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這只是一種忠貞的象徵。因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學校裡教授神道教,而無須擔心西方國家的批評。在學校裡,國家神道教的教義就成了自信奉神以來日本國的歷史,成了對“永世統治者”天皇的崇拜。神道教得到了國家的支援,受國家管理。而對其他宗教信仰,不論是佛教、基督教,甚至是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禮神道,日本政府都讓日本公民自己決定,這點幾乎是和美國一樣的。在行政上甚至是在財政上,宗教中的這兩種不同領域都是分開的:國家神道教受內務部神職司的管轄,它的神職人員、祭祀活動乃至神社等的費用均由國家提供;其他教派的神道、佛教及基督教各派系均由文部省宗教司管理,經費主要依賴於教徒的自願捐贈。33【33薩評:同時,由於神道教這種特殊的現實意義,日本人對於信奉它的同時信奉其他宗教抱有非常寬容的態度。很多日本人在信奉神道教的同時也信奉佛教或者基督教,卻心安理得。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中國、韓國等國家對靖國神社問題特別敏感。因為表面上靖國神社只是一個宗教設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