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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為他的存在之最後一個“只因”'或條件'就完全撤消了。毋寧就一個、而且同一個角度看來,物件是它自身的反面:它是自為的,只因它為他物,它為他物,只因它是自為的。它是自為的,它自己返回到自己,它是單一體;但是這種自為、返回自己、單一體是和它的反面,和為他物而存在是分不開的,因而只是被設定為被揚棄的環節;換句語說,這種自為存在與那最初被認作僅僅是非本質的一面即與他物發生關係乃同樣是非本質的。

透過這種過程,物件在它的純粹規定性中或在那據說是構成它的本質的規定性中同樣是被揚棄了,正如它在它的感性存在中成為一個被揚棄之物一樣。從感性的存在出發物件成為一個共相;但是這個共相由於是從感性的東西出來的,本質上受到感性的東西的制約,因此一般講來,它並不是真正自身等同的共性,而是受到一個對立面的感染的共性,因而這種共性就被分離為個別性和普遍性、諸多特質的同一和自由物質的並存兩極端。這些純粹的規定性似乎表示了本質特性,但是它們只是一個帶有為他存在的自為存在;但是為他存在與自為存在既然兩者本質上都是在一個統一體中,那麼現在那無條件的、絕對的共性就出現了,在這裡意識才真正地進入知性的領域。

這樣,感覺的個別性就消失在直接確定性的辯證運動中,而成為共性,但只是感覺的共性。意謂的階段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知覺。知覺把物件認作自在之物,或者把物件認作共相一般。因此在知覺裡,個別性表現為真實的個別性,表現為單一體之自在存在或者為返回到自己本身的存在。但是它還是一個被制約的自為存在,在它旁邊還出現了另一個自為存在同它並列,——一個與個別性相對立並受到個別性制約的普遍性;不過這兩個矛盾著的極端,不僅是彼此並列,而乃是在一個統一體中,或者同樣的意思,兩極端的共同體——自為存在——一般地是帶著有對立面的,這就是說,它同時又不是一個自為存在。

知覺玩弄了一點詭辯伎倆想要來拯救它這兩個環節使不陷入相互矛盾,並且想要透過作出兩種看法的區別,和用“又”或“只因”等語詞,把這兩個環節保留並固定下來,最後想要透過區別開非本質的一面和與它相對立的本質的一面以把握真理。不過這些救急的辦法不唯不能解除知覺認識中的幻覺,毋寧正表明它自身是虛幻的。知覺透過這種邏輯'辯證發展'所獲得的真理,正證明其自身即使從同一個角度來看,也是與預期相反的結果——因而這種真理是以無差別性和無規定性的普遍性為其本質的。

個別性、與個別性相對立的普遍性、與非本質的成分聯絡著的本質、以及雖非本質但同時卻又是必要的一種非本質的東西——所有這些空泛抽象的東西都是些力量,這些力量的互動作用或相互轉化,就構成知覺的知性,亦即通常所謂人的健康理智。這種健康理智總是把自己認作堅實而有真實內容的意識,但在知覺階段卻只是這些抽象觀念的相互轉化;當它自以為它是最豐富時,而一般它總是最貧乏。當它被這些抽象虛妄的觀念所播弄,由這一個觀念被迫而轉到另一個觀念時,它便憑藉它的詭辯伎倆努力交替地時而堅持並肯定這一觀念,時而又堅持並肯定正相反對的那一觀念,它自己處處與真理作對,它反而以為哲學僅僅是從事於這類“思想的東西”,或僅僅是觀念的玩弄。事實上哲學確是在從事於“思想的東西”的研究,並且認識到它們是純粹本質、是絕對的力量和因素;不過哲學也同時認識到它們的規定性'侷限性',因而成為它們的主人,而那個知覺的理智卻把它們當作真理,並且被它們驅使著由一個錯誤到另一個錯誤。它自己沒有意識到有那麼一些單純的本質特性支配著它,而它總是以為它所涉及的是完全堅實的材料和內容,正如感性確定性不知道它自己的本質是空泛抽象的純有一樣。

但是事實上知覺的理智透過一切的材料和內容並且尋來尋去,所依據的也就是這些抽象的東西。它們就是它聯結和支配一切材料和內容的原則,只有它們才被意識當作感性事物的本質(這本質是規定感性事物對意識的關係的),並且它們是知覺的運動和知覺所包含的真理在其中得以進行的媒介。這個過程,亦即對於真理的規定和對於這種規定的揚棄經常迴圈往復的過程,真正講來,構成了知覺的理智或者那自以為在真理中運動的意識之日常的、經常的生活和活動。在這個過程裡,它立即毫不停頓地導至對於一切的本質特性或規定性皆同等予以揚棄的後果,但是在每一個別的時段裡只是這一個規定性被意識到作為真理,而在另一個別的時段裡,又以另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