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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給HDL(3)
你上次講的,我覺得句句在理。你靠直覺,那就是天賦。你只差一寫,雖然寫起來也得費點力氣——費點大腦。我是更多地用腦的人,這不是天賦。有兩種人,一種是生來有悟性(直覺,或者叫通靈性),另一種是命運把他扔在一個使他不得不想一想靈魂問題的地方,我是後者。
還有一句話要說:你所感受到的困苦,我都懂。懂,於是就不必多說。但是在寫作中是不能繞開那些困苦的,因為靈魂正是在那些困苦的地方。
問候LX。問候你們的女兒。
即頌
大安!
史鐵生
1995年7月10日
5�給LR兄(1)
LR兄:你好!
寄來的文章(剪報)早已收到,那時正忙著為長篇收尾,未及時回信。
若是就這兩篇文章(殷小苓的《藝術與倫理的對峙》和臧棣的《藝術獨立於倫理?》)談看法,似乎太麻煩(比如首先得逐字逐句去分析他們二位的準確意思,說不定還得引幾段他們的話),我實在不精此道,而且涉及種種立場式的辯論歷來讓我發怵。不如脫離開這兩篇文章,只說說我自己對藝術和倫理,以及對顧城事件的想法吧:
① 藝術和藝術家是兩碼事。藝術可以獨立於倫理,藝術家則不可。最簡單的邏輯是:對藝術的評價顯然不能依據倫理,但藝術家除非與他人隔絕,否則就不可能不受倫理的約束。
② 我手頭的《現代漢語詞典》上是這樣解釋“倫理”一詞的:“指人與人相處的各種道德準則。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倫理。”我想,“階級”一詞應謹慎使用,不如說“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倫理”更恰當。
③ 藝術家作為具體的人,他可以反對某種倫理,也可以放浪不羈而至希望不受任何倫理的束縛,但他不可能不在某種倫理的約束中——因為你必要與他人相處,而且必然是在某種現實中與他人相處。必要與他人相處就必得遵守某種道德準則,必然在某種現實中與他人相處就必得遵守某種現實的倫理。這時候任何浪漫和夢想都不能代替現實,不管是如世界大同一類的好夢還是如法西斯一樣的壞夢,也不管是永難實現的好夢還是可能實現的好夢,都不給你不受現實倫理約束的權利。比如足球,現行的規則並非盡善盡美,可以發議論以期改善它,但眼下的比賽中必須遵守它。你不遵守,就依據現實的倫理(規則)制裁你,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做的什麼好夢。所以,藝術家的殺人當然要與任何人的殺人同等看待,這裡甚至沒有什麼“可不可以原諒”的問題需要討論,殺人就是殺人犯,餘下的問題和思索請到倫理(以及基於倫理的法律)之外去討論。
④ 現實和夢想,必要涇渭分明。藝術家必是一個現實,而藝術從根本上說是夢想(理想、希望等等)。現實的人必須遵守現實的倫理,可夢想,你要它遵守什麼呢?尤其遵守什麼倫理、什麼準則呢?如果夢想不是無拘無束於已有的倫理或準則之外,它也就不是夢想,或者也就沒有夢想,沒有夢想藝術也就完了,藝術就又會變成一種“樣板”下的千百次移植,或者一種主義下的千百條註釋了。夢想和現實,藝術和倫理,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不僅利於藝術也利於倫理。比如《流浪者》中的拉茲,作為一個偷兒要不要被制裁?但作為一個被汙辱與被損害者,是不是制裁了就夠了?於是就有兩難局面:按照藝術的邏輯,法律將無所適從;按照法律的邏輯,藝術將無所作為。我一直記得《流浪者》中的一句話:“法律不承認良心,良心也就不承認法律。”這句話像是聲討,但它無論如何是說對了,法律不能承認(或遵從)良心,良心也不能止步(或俯首)於法律,於是法律才能嚴謹,良心才能獨立,藝術才能鮮活,獨立的良心和鮮活的藝術便有助於法律的修正,日趨完善的法律也才能更好地維護良心和藝術。若是法律和良心、藝術互相不能獨立,最終準定是一鍋粥,哪樣也好不了。我又要拿足球作比:足球的魅力,源於兩樣東西——夢想和規則,沒有夢想的足球是死的足球,沒有規則的足球乾脆甭踢。而足球規則中最根本的一條是不允許“越位”。很可能,一切規則的立身之本都是防止“越位”。又比如良心、藝術和倫理、法律,都是需要的,唯不可越位。
⑤ 藝術的自由正在於對各種已有道德準則(規範、契約、習慣等等)的獨立。它是夢想,它不與現實的他人相處而只與夢想中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