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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索沃自治省等經濟落後地區,年人均社會產值只在1000至2000美元之間。就是聯邦中的中等發達的塞爾維亞,年人均社會產值也還不到3000美元。斯洛維尼亞每年要將自己社會產值的25%上繳聯邦,而欠發達地區又濫用聯邦的援助基金,這使斯洛維尼亞人頗為不滿。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南聯邦發生經濟危機之後,各共和國在如何擺脫危機問題上爭論不休。在斯洛維尼亞,上下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斯洛維尼亞只有獨立,才能解決自己的危機,才能跟上世界經濟發展的程序。

20世紀80年代末,斯洛維尼亞脫離南斯拉夫的情緒和反對派政治組織逐漸浮上水面。1989年9月,斯洛維尼亞議會就透過了憲法修正案,明確提出斯洛維尼亞有脫離南聯邦的自決權,有權對自己的勞動及其成果作出決定,同時斯洛維尼亞擁有自由支配共和國內的自然資源和財富的經濟權。在南共盟非常十四大後,斯洛維尼亞的反對黨更加活躍。1990年4月8日,在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議會選舉中,斯洛維尼亞共盟僅獲17.3%的選票,而主張斯洛維尼亞獨立的*同盟以獲%的選票取得組閣權。該聯盟宣佈將在斯洛維尼亞建立具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主權的獨立國家,斯洛維尼亞將擁有自己的軍隊,自己的貨幣,等等。

在反對黨取得政權後,斯洛維尼亞開始逐步採取走向獨立的具體步驟。1990年7月2日,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議會透過宣言,要求本共和國在聯邦議會工作的議員撤回,宣佈斯洛維尼亞青年只在自己的共和國範圍內服役,不再像以前那樣也到其他共和國服役。1990年12月6日,斯洛維尼亞議會又以絕對多數票透過了“全民投票法”,決定在當月23日就“斯洛維尼亞是否成為獨立國家”進行全民公決。議會倡議斯洛維尼亞成為獨立主權國家,斯洛維尼亞有權簽署國際條約,並爭取加入聯合國。斯洛維尼亞議會的倡議獲得多數公民的支援,全民公決順利決定斯洛維尼亞成為獨立主權國家。

1991年2月20日,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議會再次透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廢除由聯邦機構執行的屬於斯洛維尼亞主權的一切條款,斯洛維尼亞在聯邦中的憲法地位以及聯邦憲法規定的與斯洛維尼亞有關的條款不再有效。議會會議宣稱,這次憲法修正案透過後,斯洛維尼亞就退出了南聯邦。斯洛維尼亞作為主權國家,將是南聯邦的繼承者之一,將根據國際法確定斯洛維尼亞與其他國家的關係。這次會議還建議,各共和國退出南聯邦的程式應根據國際法原則透過協議實現。而退出南聯邦的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在本土享有一切權力,新國家之間可以建立長期合作的形式,包括建立可能的邦聯關係。斯洛維尼亞作為南聯邦的合法繼承者之一,享有與其他共和國平等的地位。

第二章 南斯拉夫主權一分為六(9)

1991年6月25日晚上,斯洛維尼亞議會透過了《關於斯洛維尼亞自主和獨立的憲法法令》、《斯洛維尼亞憲法法令執行法》和《斯洛維尼亞獨立宣言》三個法律檔案,正式宣佈斯洛維尼亞成為獨立主權國家。《憲法法令》稱,斯洛維尼亞是獨立自主國家,原南聯邦憲法在斯洛維尼亞不再適用,斯洛維尼亞收回全部原先轉讓給聯邦的職權。《憲法法令》規定,斯洛維尼亞的國界是國際公認的同奧地利、匈牙利和義大利的邊界,以及斯洛維尼亞同克羅埃西亞的邊界。《憲法法令》還強調,斯洛維尼亞將保護其領土上所有人的*。《執行法》規定,由斯洛維尼亞的機構執行從南聯邦收回的職權,撤回派往聯邦議會的議員,由12人組成斯洛維尼亞代表團同南聯邦就今後國家的前景問題進行談判。《執行法》表示,斯洛維尼亞銀行、海關、外匯監督、空中管制、電信等管理機構立即履行職能。《執行法》要求,斯洛維尼亞領土上的聯邦機構變為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的機構,接收聯邦在斯洛維尼亞的動產和不動產,南斯拉夫人民軍的設施須在1997年底前移交給斯洛維尼亞。《執行法》宣稱,南聯邦的外交機構不能再代表斯洛維尼亞。《執行法》強調,斯洛維尼亞將同南聯邦政府簽署合作協議,斯洛維尼亞承諾償還斯洛維尼亞方所欠債務。《獨立宣言》重申斯洛維尼亞的獨立是建立在人民的自決權和全民公決願望基礎上的,表示斯洛維尼亞決心要加入歐洲共同體、歐安會和聯合國。《獨立宣言》宣佈承認克羅埃西亞是具有國際法主體性質的主權國家,斯洛維尼亞將透過談判解決同原南地區其他國家的相互關係問題。

議會透過有關斯洛維尼亞獨立的三個檔案後,斯洛維尼亞總統庫昌向議員發表講話。庫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