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馬上說:“趙忠祥。”
子揚問:“傳他找我幹嘛?”
對方答:“這是民事案子。”
子揚說:“要是刑事案子,你就抓他吧,不用透過我。”
對方答:“您是他領導,我們先向您通報一下。”
子揚最後說:“我要想了解情況的話,也會先聽我的同事說,我現在正開緊急會議,你們左一個電話右一個電話,還讓不讓我辦公了?”這是張子揚與對方的電話內容。他本人概述了這一過程,辦公室同志也講述了這一過程,以上對話為我綜合整理。我這個人其實十分體諒別人,“這樣吧,子揚,還是讓小魏辦個手續把他們先接進來,我錄完音上去。”
為人不做虧心事 哪怕有人找上門(2)
讀者諸君不一定知道這打官司的規矩也就是法律程式,對於民事案子,作為執法部門,應該本著調解的態度,能息事寧人,勸和為上,毛主席過去講過這還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嘛。
法院辦案人員送達民事訴訟法律檔案,應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送達。一般說,民事訴訟,原告方如果不能提供對方居住地址,按說不能立案。法院送達檔案,也不是不可以打電話到單位找被告,但應該要做到和被告約好時間、地點再把檔案送達。沒必要立馬抓人般地辦事。再說,一人做事一人當,民事案子純屬當事人雙方私事,不應牽連各方單位。
為了這麼個無中生有的事,到人家單位門口吵吵鬧鬧,甚至干擾了被告所在部門的工作,依我看這兩個人所犯的錯誤所造成的影響,比我說沒說誰“流氓”還要嚴重。何況我沒說Z是流氓,我也可以依法告他們干擾我的工作,我正工作,請您們稍等一下不成嗎?再說,你事先又沒打招呼,這麼突然襲擊,氣勢洶洶,連我們主任都被殃及了。這是人民法院為人民辦事的作風嗎?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該以公平公正的形象一視同仁地對待原被告雙方。他們這種粗暴做法,顯然對我已經不公平了。
中國人,特別是年紀大點兒的中國百姓,長期以來怕官司,“屈死不告狀”,誰沾了官司似乎大難臨頭,如今我們是法制社會,公民都可以依靠法律來維權,被告也有維權的資格。
基於上述觀點,我雖是被告,但我認為已贏了官司。因為對方如果有理就不會採取這樣有悖於事理、情理、法理的行動。中級人民法院超越許可權受理這種小案子,又採取這種辦案方法,難道他們會贏嗎?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凡事進入了法律程式,當事人就不那麼輕鬆了,只要被拉到法律訴訟中,“無風也會三尺浪”。
但是,我堅信一點,“有理走遍天下”。理,首先是事理,也就是事情的原委,這件事本來就是無中生有,撿什麼的都有,而世上居然有撿罵的人,真是無奇不有。在我接到訴訟檔案,亦即傳票之前,我根本不曉得世界上有Z某其人,美國著名學者卡內基在《人性的弱點》中說,“提示人們,人最在乎的是他(她)的名字。”
那天,當張子揚主任出於厚道的好意,把從山東來的法官請到國際部主任辦公室,讓他們在為貴賓準備的沙發上坐下,秘書小魏給他們獻上清茶,這一切並不是張主任欠他們什麼和應該這樣做,照理是不應當的,他們執法時我們尊稱他們法官,當他們肆無忌憚地跑到北京的宣傳機關門前任意干擾人家機關的正常工作時,就是他們的不對了。
反正子揚這麼做了,我把節目錄完走進主任辦公室,看到他們:“我是你們要找的趙忠祥,二位有何公幹。”他們看來從沒受過這樣的“禮遇”,臉色十分不好看,大有氣忿難平之慨。
他們拿出一紙文書,是一張訴訟送達檔案,我一看原告Z某,我就問:“這人是誰呀,男的女的,我又不認識,告我什麼。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他起訴如果沒有具名我的住宅地址,也沒有電話聯絡方式,應屬立案程式不全,不應立案,你們找的是被告怎麼會闖到我們機關這兒,有什麼執法依據嗎?”他們只說:“他已經告了你,將來在法庭上會出示證據,根據證據依法判決。”我也覺得跟他們多說既無益又無聊,於是簽了字讓他們回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遵守和尊重法律,既已被拉入法律程式,我必須應訴。我請了兩位律師代理山東這個案子,一位是老資格的鞏沙先生,一位是楊曉虹女士,這二位並不在同一個律師事務所,但他們認真的、負責的辦案態度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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