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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部分

成為一個集中決策權(立法政策)與執行(司法)權的機構,這是一個高居於憲法設立的公檢法之上的不受約束的組織。

從此,開始形成了黨政不分的一元化體制,從這開始,縣以上各級黨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組,政法小組不僅“協調”公檢法的關係,而且逐漸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黨委審批的習慣。

而在一九六零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合署辦公,並由公安部統一領導,這兩個措施無疑與十年動亂存在因果關係,文革期間,黨委被踢開,政法機關被砸,中央政法小組自身也難免其禍。中央政法小組在名存實亡了數年後,它就連形式都不存在了。

歷史終於翻開了新的一頁,粉碎四人幫之後,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協助中央處理最高法、最高檢察、公安部、民政部四個部門的一些政策方針問題。而在檔案中明確規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工作中帶有方針、政策性的重要問題”,它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的關係由“領導”變成“協助”,當時的中央已經決定擺脫文革前政法小組一元化的老路,這個新的政法小組是上述政治機構的“智庫”或助手,雖然強調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這是對一九五六年體制的迴歸,而不是對五八年那個導致黨政不分的體制的迴歸。這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開始尋求依法治國的開端。

不過沒有多久,各地也建立了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機構普遍建立。雖然並沒有明確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的職能部門、領導政法工作,但是它實際上已經在發揮黨委職能部門的作用,已經在宏觀上統一組織領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

這顯然不符合總設計師的思路,因此在實現黨政分開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與突破口的十三大,報告指出,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解決,黨的領導無法真正加強,其他改革措施也難以順利實施。因此,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

作為貫徹十三大報告的重要一步,中央決定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政法小組的職能較政法委員會大大削弱,它一般不開政法工作會議,不發檔案,體現了依法辦事、黨政分開的精神。這是國家走向依法治國重要一步。不過,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政法委員會並沒有來得及撤銷。

就發生了眾所周知的事情,因而恢復了中央政法委員會,不過當時中央還是堅持了黨政分開的原則,要求,政法委員會恢復以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從檔案所列舉的政法委員會五項任務來看,也是“宏觀指導”性質的,特別強調辦案由各部門依法各司其職。磕隨後幾年間,政法委員會幾次擴權,與此同時,各級政法委員會的編制也不斷擴充套件,權力不斷強化。

與此相應,實踐中政法委員會、尤其是基層政法委員會干預司法的情況日趨嚴重。由於政法委的活動缺乏法律和程式依據,它的活動主要由書記說了算,因此,它的第一把手由誰擔任就特別值得注意。在實踐中,政法委書記通常由公安局長擔任,在這一體制下,實際上使法院、檢察院成為公安的下屬機構,是向一九六一年規定的公檢法“三家合一”制度的迴歸,造成事實上的公安領導法院檢察院。

政法委的存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了特定的作用,但這樣一再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和公安的許可權,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小視,特別是從看遠看,這樣的負面影響特別大。

一再加強政法委的權力目的是為了維穩,而事實上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其實也是在破壞穩定,加強政法委的權力,這就涉及到法院與地方黨委,尤其是書記和政法委書記的關係問題,比如黨委負責人,尤其是黨委的政法委書記,現在各地一些做法,似乎是讓地方黨委來自主決定解決糾紛是依照法律規定辦還是按他們的意願辦。因為,不少地方的黨委領導人,往往是當他們感到法律的規定與自己的意願不合時,就讓法院把法律的相關規定丟在一邊,可以插手個案辦理、先定後審,讓法院審理形同演戲走過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