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委書記與公安首腦兩職合一的情況下,辦理重要刑事往往是警方主導法院的審理結果。在有些地方,如果地方黨委書記特別缺乏法治意識,他們甚至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讓法院近乎完全按照他們的意志或指示辦案,地方對司法個案的干預,幾乎從來不是開黨委會或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幾乎都是其負責人個人或其下屬的政法委決定的,這在形式上就連地方黨委的領導都算不上,更談不上黨的領導,談不上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冤假錯案在所難免,一些重大的冤案背後往往就是這樣協調討論出來的,還有勞教制度被越來越寬泛的、隨意執行,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
審級獨立不獨立,即上級法院不得左右下級法院的裁判。其實,我國憲法的規定在這方面是比較接近其他法治國家的。按照我國憲法,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上級法院不應干預下級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裁判案件。但可惜這一點基本上沒有得到貫徹,在實踐中把國家上下級審判機關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逐步扭曲成了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使地方各級法院的審級獨立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破壞。以致最高法院、高階法院動輒向下發檔案、發指令,或由政法委領導人、法院院長出面發表講話,向各級法院和法官提各種要求。其後果之一,是各級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是按照內部檔案、指示、指令、領導講話和甚至暗示行使審判權。
而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憲法讓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但行政機關事實上管著法院的人事編制,管著它的財務預算的編制,這實際上是給行政機關干預司法提供了一種客觀條件。
這也給了講人情、講關係、權力尋租極大的空間,甚至在有的地方,決定一個案子的成敗不在於你是否佔據法理,而是找不到得到關係,或者關係夠不夠硬,導致嚴重的司法腐敗。
而這樣的另一個嚴重後果是直接導致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急劇下降,特別是在經濟社會日益增多,涉訴案件逐年猛增,冤假錯案的當事人要上訪,就算不是冤家錯案,而是根據事實作出判決,自己懷疑被冤枉的當事人也會上訪——因為他們對判決缺乏基本的信任。
這也是這些年涉訴上訪成為和拆遷上訪並列的兩大上訪主體,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到後面,維穩工作成為很多地方的重點工作,下到村鎮、居委會、街道辦,上到縣市,無不耗費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來解決上訪問題,事實上只是把人暫時攔住,這些人員沒有解決問題的職權,自然很難把問題真正解決,事實上難以收到明顯的效果,甚至還因為上級的高壓政策而採取諸如被精神病,隨意勞教、毆打等等過激手段,而引起輿論的譁然。
更為嚴重的是在壓縮到一定時間後又會強力反彈,讓各級政府疲於應付不說,又會產生很多問題,治標都治不了,更談不上治本了,前面的事情沒有解決,後面又在持續發生,這樣的狀況暗藏著對社會穩定的威脅。社會沒有一箇中立的、有威信的仲裁機構,如果沒有有公信力、有權威的司法在衝突雙方或各方居中裁判,各種糾紛就很難最終得到解決,這樣積累下去時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情。
作為一個領導幹部,特別是高階領導幹部,對於一些重大的問題不能人云亦云,而是應該有自己獨立的判斷和一個基於長遠發展和全域性高度對有些事情深入思考,要儘可能的想得長遠一些,想得周全一些,這是一個高階領導幹部應具備的一個重要素質。
在陸政東看來,雖然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在短時間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從長遠來看,有種飲鴆止渴的感覺。
還是要堅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國的路子,必須得是在黨的領導之下做到尊重最根本的大法——憲法,這是最基本的一點,連這一點都做不到,更談不上其他料。
而權力越來越大的政法委在這一點上地位非常尷尬,現實中的政法委顯然和憲法規定的審判不受干涉是背道而馳的。
這實際上也是如何理解黨的理解的一個問題,黨已經領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自己的各種重要主張都寫進了憲法和法律,這就在法律生活領域實現了其政治領導。因此,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就是落實黨的領導。另外,各級法院組成人員都是執政黨推薦給相關人大選舉或循憲法規定的路徑推薦給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這就實現了黨對司法的組織領導,黨的這些領導方式已成政治制度,再在其上增加一個強大的政法委,這看似加強黨的領導,實際隨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