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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第二日,包大人讓人知會林陽縣的縣令,說他已經到此處巡訪,此刻正在城外。那林陽縣的林縣令早就接到了上級發過來的文書,知道包大人會在近日來訪,沒想到人已經到了城外了,於是忙不迭地派人去迎接。

趙虎跟著包大人進入了林陽縣,來到縣衙安頓下來後,林陽縣令就吩咐人準備酒席,為包大人接風洗塵。包大人卻說道:“不忙,本官此來,是奉皇上命令,體察民情,順便再檢視一下各處所判決的案件,是否有錯漏。林縣令勿須急於為本官接風洗塵,可先將你縣中近來所斷之案,其中有疑慮不決的,報與本官,待公務處理完之後,再說其他的事情。”

林縣令說道:“包大人一心為國事操勞,實在是令下官佩服,不過,此時已近飯時,包大人不如先用過飯,略事休息一下。大人如此急於公務,下官自然也不敢怠慢,不如就趁大人用飯之時,下官派人將近日重大案子的案卷預先整理好,大人用過飯之後,如果要看,可以隨時讓人取來。”

包大人見他如此說,就說道:“如此也好,那就有勞林縣令了。”

吃過飯後,包大人讓人將近日一些案子的案卷全都拿來,一個一個地檢視。其他案件並無可疑之處,只是這個王書生盜竊殺人案的案卷,雖然附有王書生的親筆供詞,也有其他證人證詞,但是一來沒有找到殺人的兇器,二來沒有此案的贓物,就是當日陳小姐丟失的首飾。包公看來看去,始終覺得此案疑點重重。

包大人將林縣令叫來問道:“王書生殺人一案,為何只有人證,卻無物證?”

林縣令說道:“王書生一案,下官也曾派人四處查詢過兇器和贓物,不過都是一無所獲。為此事下官曾屢次提審王書生,但他說贓物已經遺失,兇器也被他在事後丟掉了。下官問他贓物遺失在何處,兇器又丟在哪裡,他又說不出,只說當日事發突然,他自己也沒有料到會殺人,因此神情恍惚,記不起贓物和兇器丟在何處了。下官因看到他已經自動供認了盜竊殺人之事,心想既然犯人已經認罪,其他的事情也無關大礙,現在正準備結案,稍後上報給朝廷。大人可是覺得此案尚有可疑之處嗎?”

包大人道:“本官也只是依例詢問,對了,林縣令,你可記得當日陳小姐的屍首之上,致命之傷在於何處嗎?”

林縣令說道:“下官當日曾現場察看過,發現陳小姐的命之傷,是在於頭部受到了重擊,她的右鬢之處,被一尖銳之物擊傷,此處屬太陽穴,這一擊當可使她立即斃命,不過,據傷口來看,重擊陳小姐頭部的,應該不是刀劍之類的器物。”

包大人道:“看案卷中王書生的供詞所說,他是用石頭擊破了陳小姐的頭,他如果事後丟掉,應該就在案發現場附近,你事後可曾派人找過?”

林縣令說道:“下官也曾派人找過,不過沒有找到,說不定王書生將兇器帶走丟在別處也有可能。”

包大人點了點頭,說道:“本官已經看過了所有案卷,只有此案尚有些許疑點,你可將此案卷留下,其他的讓人拿走即可。”

林縣令吩咐他府中的師爺,將其他案卷抱走了。

包大人坐在那裡細細地思考。他總覺得此案如此定案,有些不妥,但是那裡不妥,他一時又想不明白。

包大人細思了一會,決定從查詢兇器入手。他叫來公孫先生,把自己的想法說了一下:“王書生所偷的飾物,如果在半路上遺失了,他說不出是在何處遺失的,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他供認是用石頭砸傷了陳小姐的頭部,那麼那塊石頭一定不是事先準備的。他事先並沒有想到要殺人,更不會想到要用石頭殺人,因此,那塊石頭一定是他當時隨手從地上撿起來的。殺人之後,他有可能把石頭隨手丟棄,也有可能把石頭帶到別的地方丟掉,公孫先生,如果本官想要查詢兇器,他認為應該如何入手?”

公孫先生說道:“依屬下分析,那個兇器應該仍在現場。王書生本是一個讀書之人,而且當晚他只是想偷取財物,並未想過殺人。當他真的殺了陳小姐之後,一定會非常慌張,在這種情形下,他處理兇器,應該也不可能想得那麼周密,因此,屬下認為他一定會把兇器丟在了現場。”

包大人說道:“林縣令曾說過,案發之後他派人去搜查過數次,都未曾發察那塊做為兇器的石頭,那麼那塊石頭究竟會被王書生丟在何處呢?”

公孫先生說道:“大人,屬下以為,那塊石頭極有可能被王書生丟在了井中。”

包大人聽了公孫先生的話,不禁追問到:“你是說兇器是在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