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基地,排斥西班牙、葡萄牙兩國競爭,獨佔對華貿易,而且將佔領區的土地全部據為己有,稱為“王田”,強迫當地農民耕種,並交納繁重的地租。高山族人民每年還要向荷蘭殖民者交納幾萬張鹿皮。荷蘭殖民者對臺灣人民徵收繁重的苛捐雜稅,如人頭稅,凡7歲以上者,不論男女,都得按月繳納;對以狩獵為生的高山族人徵收狩獵稅,用網捕獵者繳網稅,用陷阱捕獵者繳陷阱稅,後者按前者的五倍徵收;對沿海地區靠捕魚為生的漁民收漁稅,規定捕獲每一條魚都得用錢納稅,或者按總捕獲量繳納1/10的實物抵稅。
此外,住房得繳厝稅,釀酒要繳酒稅,宰豬有宰豬稅,殺牛有殺牛稅。出售牛奶有牛奶稅,還有什麼港稅、關稅、礦稅和許許多多巧立名目的“特種稅”。殖民主義者把收繳上來的稅款除留下一部分給當地殖民軍使用外,其餘絕大部分都上繳荷蘭政府。臺灣各族人民每年的辛苦所得,都變成了白花花的銀子,一船船地運往荷蘭。
不僅如此,荷蘭殖民主義者還在不斷想辦法用另一種掠奪方式是進行壟斷性的貿易。他們用只能做一餐飯的麵粉,或只能做一件衣服的棉布,有時甚至只用一袋煙,就從高山族人民手中換取一麻袋米,一袋糖,或一對鹿角、一張鹿皮。然後將這些不等價交換得來的貨物,運銷中國大陸或日本。再從中國換走生絲、絲綢、茶葉、瓷器、藥材,從日本換走白銀。又把中國的貨物運到印度尼西亞、日本或荷蘭去銷售。然後把從印度尼西亞用低價收購來的香料、胡椒、麻布、木棉、錫、鉛等,轉銷到中國。這樣賤買貴賣,從中牟取暴利。更可惡的是他們還在印度尼西亞等地種植鴉片,運入中國,毒害中國人民。
據荷蘭殖民機構東印度公司的賬目顯示,他們每年要從臺灣掠奪七八千擔糖,一二十萬張鹿皮,幾萬擔大米和其他許多土特產,他們的商業利潤高達100%-300%。
為了防止臺灣當地百姓暴*反抗他們。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以後,首先組織了殖民統治機構“評議會”。該機構歸巴達維亞總部指揮,下設各級統治機構,對臺灣人民實行最殘暴、最野蠻的統治。他們為了控制檯灣人民,實行“結首’制度,即把數家和數十家居民編在一起,叫做一小結,指定一人為“結首”。分數十個小結為一大結,也指定一人為“結首”。殖民當局透過這些大小“結首”,對臺灣人民實行嚴密控制。
其又利用高山族人民的傳統習慣,採用分而治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