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錄中有不少註明是我的畫,裡面80%都是假的。許多跡象表明,北京、外地,存在著有組織、有計劃地專門製作假畫的團伙。”
吳作人的話是有根據的。在北京及外地的一些旅遊城市,確實活躍著一些製作假畫的團伙。他們專門偽造名人的字畫向港臺和日本的遊客兜售。一流大師的假畫標價在2萬元到4萬元之間,二流畫師的假畫標價也在萬元以上。據查,北京就有這樣的地下據點,它或是在某人家中,或是在某美術學院的單人宿舍裡,或乾脆設在畫店門市後面的單間。造假畫者有自己的製作計劃,按照計劃夜以繼日地埋頭製作,同時,注意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臨時趕製一些畫店急需的畫作。這種事獲利巨大,幹起來卻實在簡單,照著畫冊比葫蘆畫瓢再按上一個維妙維肖的名人印章,就足以以假亂真。如果哪位遊客指名要哪位大師的畫,他們叫遊客在外稍事等候,就能在密室裡現造一張。有些大師起初不相信造假畫者會如此肆無忌憚,及待不聲不吭偵察一番,才知道這荒唐的傳聞都是真的。
“這種造假畫的行為侵犯了美術家的著作權。”吳作人說:“也傷害了美術家的名譽。更重要的,是敗壞了中國繪畫藝術的聲譽。因此,一定要落實著作權法,打擊這種侵權行為。”
然而,要有效地打擊造假畫的行為,並非易事。困難不僅僅在於取證和懲治,更難在對此統一是非標準。假冒名家畫作固然是侵權,但臨摹名家畫作算不算侵權則成了一個長時間說不清的問題。新加坡畫展的主辦者在狡辯中就使用了臨摹的“擋箭牌”。許多美術家認為,臨摹不是侵權。它是美術專業人員的必修課.這種用別人構思的繪畫進行研習是允許的。畫界有一種傳統觀念,臨摹名家畫作越逼真,就越有本事。這種觀念也影響到一些法官。但部分版權專家們認為,為學習繪畫而臨摹畫家的作品,只要不公開出售,是允許的;但如果臨摹者在臨摹品上不註明被臨摹作品的名稱及作者,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這是一種剽竊行為;如果臨摹者不註明是臨摹品,而以原作者的名義發表,也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由於這種認識上的分歧及對法律解釋上的不一致,國內僅有的幾件由臨摹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案並沒有得到令被侵權的畫家滿意的處理結果。許多畫家明知被侵權卻不情願走上法庭。靳尚誼在新加坡假畫事件發生之後也向記者表示:“打官司也很不容易。”
國畫大家範曾倒是打過一場官司。
國畫中,被造假最多的,大概要算是範曾的畫了。北京有人大量剽竊他的作品,透過關係拿到日本展覽,併發行印有剽竊作品的畫冊。日本出版的《中國現代水墨畫集》中,由北京吳某畫的《長吉詩魂》、《促織》、《載酒行》等作品,均是剽竊範曾畫作的贗品。蘇州市起碼有十二家個體工藝店同時出售剽竊範曾畫作的贗品,每幅公開標價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這些畫的買主大多是日本、香港等地來大陸觀光的遊客。透過這些途徑,仿製範曾的假畫流落到海外許多國家和地區。 電子書 分享網站
正名:精神權利(8)
1987年11月25日,範曾致函蘇州市委領導人:你們那裡有一些“畫廊”出售假冒我名義的贗品畫,希望嚴肅查處。
由於是大名鼎鼎的範曾,蘇州市格外重視。在市委負責人的指示下,蘇州市文化局、工商局配合滄浪區工商局對十五家個體工藝店進行重點檢查,在十二家工藝店中查獲仿範曾畫三十六幅。
根據這些店主提供的線索,又從一個叫盛林虎的人家中查獲仿範曾畫四幅。這些畫除蓋有“範曾”姓名章外,還同時加蓋有“林虎敬摹”、“仿範曾”、“摹範曾於姑蘇”等章。在盛林虎家中,這樣的篆刻體印章有四枚。
1988年7月19日,範曾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書說,盛林虎以及十二家工藝店店主以牟利為目的,用“江東範曾”、“抱衝齋主十翼範曾”等落款的贗品畫公開出售,已構成侵權。十二家工藝店的店主明知盛林虎盜用畫家姓名私刻印章製作贗品,但為了達到牟利的目的,不惜以魚目混珠的手段公開出售,欺騙境外人員。這種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畫家藝術作品的聲譽,敗壞了國畫的名聲。
作為被告的盛林虎是這樣解釋的:他非常喜愛範曾的畫風和技法,崇拜和仰慕範曾本人,因此從1986年夏天起專心臨摹範曾的作品。後來,因家境貧寒,工資收入低,繪畫用品如宣紙等價格上漲,被迫出售仿範曾畫一百幅左右。現認識到這是違法行為,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此類侵權